行政许可法讲座(四)
三十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一般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十三、对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20日的期限同样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考虑到实际生活中有的行政许可事项比较复杂,有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可能在20日内不能审查完毕;有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只是程序性审查,其审查职责用不了20日的期限。本条同时规定,法律、法规对下级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材料的期限规定长于20日或者短于20日的,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而不适用本条有关20日的规定。
    三十四、关于行政许可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必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以及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不得借发证之机,添加其他附加条件,或者搞非法的搭车收费。
    三十五、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中除外事项有何规定?
    答: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作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其高效行使职权。但是,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必须能够确保行政机关能够履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材料及情况合法性、真实性的义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作出如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十六、关于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何规定?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限于两类: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就没有主动听证的义务。
行政机关主动听证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掌握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参加听证的范围不仅应当包括申请人,还应当包括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社会公众。为便于社会公众参加听证,行政机关对听证事项应当予以公告。
三十七、关于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何规定?
答:《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十八、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规则有何规定?
答:《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十九、关于变更行政许可的程序有何规定?
答: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
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时间。变更许可是对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因此,申请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失效前提出,并且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为便于申请人变更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事前公布有关变更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履行必要的手续,避免使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四十、关于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有何规定?
答:行政许可延续,亦称行政许可延展,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对于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事项,被许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对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特区通行证、爆破作业许可等,不能申请延续;没有有效限期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等,不需要提出延续申请。只有对有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该项活动的,需要申请延续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十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体现了什么原则?
答:行政许可特别程序体现了以下两个原则:一是,针对性原则。把握不同类型行政许可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程序上作出针对性规定,对各类不同的行政许可规定了相应的特别程序。二是,可行性原则。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在尽可能作具体规定的同时,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千差万别,对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例如: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行政许可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决定,同时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十二:如何理解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1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说明了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关系:特别程序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一般程序的补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有特别程序的,适用特别程序,没有特别程序的,适用一般程序。事实上,特别程序主要是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环节的规定,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环节,还需适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四十三、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有哪几种?
答: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应遵循的特别程序。这一程序的核心是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一类事项中有些往往需要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作出决定,但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二)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赋予法人、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应遵循的特别程序。这一程序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依据考试或者考核的结果作出决定。认可公民特定资格原则上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认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主要依据是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考核结果,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实施对特定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技术规范进行审定等行政许可应遵循的特别程序。这一程序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依据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等行政许可应遵循的特别程序。行政机关对于这一类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