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讲座(三)
二十八、对于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有哪些程序规定?
答:在我国,对有些行政许可事项,由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送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如,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卫生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卫生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卫生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卫生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部门备案。
针对在多层级行政许可中,申请人要往返于不同级别的多个行政机关,报送同样内容的多份材料,方便了行政机关,申请人则繁不胜繁。从改革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了如下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上下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不再由申请人逐个地跑各级行政许可机关,而是由下级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二是,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得重复要求申请人报送有关材料。如果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与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材料并不重复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前提是,该材料应当是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并且是依法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的。
二十九、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遵循以下三点要求:
一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作了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该节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不允许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久拖不决。
二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既要在实体上守法,也要在程序上守法。对法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必经的审查环节、步骤、方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遵守。
三是,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允许出现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答复的情况。
三十、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不具备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消极的判断而依法作出的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的书面决定。如申请人申请驾照,行政机关认为其未通过规定的测试,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拒绝,作出不予颁发驾驶执照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一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二是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三是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可以通过下列形式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作出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的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在申请人的申请书、材料上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意思表示,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2、不予行政许可必须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不能流于形式,必须做到充分、清晰、完整。行政决定中的理由必须充分,只有理由充分才能支持行政决定的正确性、合法性,即行政机关有关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必须能够让一般的人认同应当拒绝行政许可申请。同时,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依据,必须清晰、完整,说明拒绝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全部事实基础与证据。
3、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而不宜简单地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应付了事。
三十一、行政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有什么规定?
答:一提到行政许可,人们就想到行政许可证件,似乎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证件密不可分。但实际上,不是所有的行政许可都是要发证。按是否颁发许可证件进行划分,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颁发行政证件类行政许可与不颁发行政证件类行政许可。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类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颁发行政许可后要向被许可人发放许可证、执照以及其他证明文书;不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类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准予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不发放许可证、执照以及其他证明文书的行为。实践中,大多数行政许可都是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
行政机关不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行政许可申请书上加注文字,说明准予行政许可的时间、机关及内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2)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对于特许事项,如行政机关批准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与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3)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依法视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视为行政许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都规定,拆除排污处理设施应当向环保机关申报,环保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对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颁发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如营业性演出条例规定,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资格证、资质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如律师法规定,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可以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如,外资企业法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的批准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捕猎野生动物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采集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必须申请采集证。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有的颁发检疫合格证件,有的也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不必颁发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