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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讲座(二)

  十五、什么是设定行政许可的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对设定行政许可的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作出了规定,即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十六、什么是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对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作出了规定,即规定了三种机制:(1)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七、什么是授权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对授权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作出了规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十八、行政许可原则上由什么机关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是例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权;(3)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十九、什么是授权实施行政许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被授权的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2)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作为依据;(3)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4)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5)经授权的组织的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准用有关行政机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还针对专业性比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了可以逐步授权给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规定。

  二十、什么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一种行为。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2)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3)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4)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5)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6)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7)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一、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里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实际上是行政许可实施权的集中,但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优点在于:一是原来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许可权统一由一个部门行使,有助于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多头许可的弊端。二是由一个部门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可以避免多部门分别许可可能产生的各种矛盾,提高许可效率,降低许可成本。三是促进行政许可事项本身的整合、归并,加快市场准入。

  二十二、什么是“一个窗口对外”?

  答:针对实践中有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到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时,申请人往往要在同一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实际上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完全外部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是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明确提出的义务性要求。这种做法在实践中通常被形象地称为“一个窗口对外”。

  二十三、什么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答:为解决办理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中所面临的程序复杂、时限过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作出了规定,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二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三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这一规定是引导性的,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己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二十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其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答:申请行政许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行政许可的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许可申请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从事某项活动与行政机关依法许可其从事该项活动之间建立起来一座桥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从事特定活动,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分权,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表明拟从事某项活动的意向;就行政机关而言,引发了其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义务。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要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当然,一些与个人面貌特征相关、依法需要申请人亲自到行政机关场所提出申请,以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依法还是应当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均不得拒绝接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邮件、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否口头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为了保证有据可查以及申请行为的严肃性,申请行政许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为好,如果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者将其口头申请记录后请其确认。

  从便民原则出发,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还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可以示范如何填写有关申请书,也可以公开填写好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二十五、行政机关应该公示哪些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答:行政机关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知道某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数量限制、何时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准备哪些材料等,才能够依法、及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社会公众也能由此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示与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需要了解的全部信息。行政机关公示的内容,不仅包括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为实施行政许可而对申请与受理、审查程序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应当涵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与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全部信息。

  行政机关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公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十六、行政机关是如何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答:行政机关经形式审查,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则上说,行政机关只了解自己职责权限内的事,因此,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权限内的事,行政机关无权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实体处分。即使行政机关知道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也不得代替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3)对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后提出申请。

  (5)申请事项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要求提交补正后的全部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十七、行政机关如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答:行政许可的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行政许可的审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的质量决定着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

  行政许可的审查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二是,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材料最主要的方式是书面审查即只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主要是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2)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对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还应当核查其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重大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多人同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拟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行政许可法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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