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讲座(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过、公布和开始施行的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在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一)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什么叫行政许可?它有哪些特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第二,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因此,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比如,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特别是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后,这类审批行为不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都不是行政许可。第三,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根据本款规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至于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其他机关、人民团体等),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学校、文化行政部门直按管理的文艺团体、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等)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第四,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比如,开采矿山、从事律师职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五、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对人主要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六、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七项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便民原则;(四)救济原则;(五)信赖保护原则;(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七)监督原则。
    七、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八、行政机关能否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同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九、什么是行政许可的设定?
答: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自行创制行政许可的行为,属于立法行为范畴。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设定事项、设定权、设定程序(设定内容和说明理由以及定期评估制度)三个方面。
十、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2)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一、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条件、适用程序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概括规定为下列六项:(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这一方面的许可可以概括为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有关的特定活动。(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一方面的许可可以概括为与有限资源和特定行业相关的活动。(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这方面的许可可以概括为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这方面的许可可以概括为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设备、物品需要经过审定的事项。(五)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十二、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十三、哪些国家机关、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从权限上讲,行政许可原则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在我省指太原市和大同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省级地方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从形式上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即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必要时的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可以根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是为了便于执行,可以在上位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内,对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等方面主要还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1)设定行政许可的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2)行政许可评价制度;(3)授权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