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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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角色的定位


  一、律师角色的边缘性
  谈及律师职业,不少中国人(尤其是某些学者)往往对西方律师能跻身于政界乃至进入权力中心拥有显赫的政治地位而羡慕不已,包括江平、贺卫方在内的国内知名学者也极为呼吁律师走向政治,这种望子成龙般的迫切心情可谓溢于言表、跃然纸上。
  坦率地讲,笔者对某些学者对律师参与政治的过于强烈的呼吁持有异议,主张中国律师保持自身职业角色的边缘性,有节制、有限度、有理性地参与政治。这不仅是因为大多数中国律师对政治参与的主观欲望和客观条件与学者们的期望值相距甚远,更重要的是保持律师职业角色的边缘性是律师这一民间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律师角色的民间性和自治性的应有之义。
  二、律师角色的服务性与诚信性
  毋庸置疑,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执业人员,律师与公职人员的明显区别就是这一职业的服务性。服务性是律师区别于政府公务员的管理性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性的鲜明特点。尽管政府的公共管理也可以被意识形态化为“为人民服务”,但这种公共服务与律师的“私人服务”有着法律性质上的不同。
  诚信是每一位执业律师的美德和无形资产,诚实守信既是律师个体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律师界一体遵循的公共伦理。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法律服务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属恪守诚实守信这一生存发展之信条。
  三、律师角色的自律性
  律师角色自身的独立性、民间性和诚信性决定了这一职业应当是最崇尚自律的。实事求是地讲,当前中国的律师业既是走向繁荣,也在繁荣的表象背后呈现出日趋浮躁的阴影,针对律师违规违法执业行为的投诉明显增多。执业自律问题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由于律师职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只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就可以通过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圆自己的律师梦,因而律师的职业道德素养难免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强化对律师的执业自律意识的教育并建构相应的违规惩戒制度无疑是律师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屏障。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一大特点,保持职业独立是律师良性发展的基本保证。
  四、律师角色的独立性
  律师的独立性,意味着律师应当独立于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而又有滥用、扩张潜在习性的公权力,律师角色的民间性和边缘性要求律师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不宜与公权力过于“亲密接触”,律师有权拒绝听命于任何来自依仗权势干于当事人,意味着律师应当与法官、检察官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除了在法庭上正常的工作合作关系,律师原则上不应与法官、检察官有亲密的私下交往,更不应发诸如请客送礼拉关系之类庸俗甚至丑陋的非正常关系。
  五、律师角色的风险性
  一般而言,律师的执业风险大致可分为正常风险和非正常风险两类。其中,因举证不力等因素而败诉之类的诉讼风险可以归属于正常风险的范畴,诉讼风险在律师风险代理中可能体现得更为“扣人心弦”。涉嫌伪证和涉嫌偷税可能是中国律师面临的主要的非正常风险,刑法第306条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的规定确实有不合理之处,在当前律师执业环境依然比较恶劣的背景下,刑法第306条无疑会使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系数明显加大,刑事辩护工作可谓“如履薄冰、战战兢兢”。近年来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而被拘留甚至被判刑的现象时有发生,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也开始呈下降态势,这不能不说与刑法第306条的出台有一定的关联。不过,我们应当客观地正视涉嫌伪证之类的执业风险。至于涉嫌偷税的风险至今尚未真正引起律师界的关注,在律师不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的偷漏税现象在不少地方早已成“公开的秘密”。律师正在成为名副其实的高收入阶层,假若律师自身再不认真对待“依法纳税”这一常识性问题,那么我敢断言迟早会有不少律师将重蹈某位电影明星涉嫌偷税犯罪的覆辙。
  总之,笔者认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是具有诚信性、自律性、民间性、边缘性、服务性、独立性、复合性和风险性的独特角色。“当下中国从制度上打造出具有独立、超然、一体化的法律角色群体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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